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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4]2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服务职能,准确、及时、全面把握和分析经济运行与社会发展的态势,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各级统计部门不断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全市统计工作看,仍然存在统计基层基础薄弱、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科学决策、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各级统计力量,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宏观经济综合职能作用,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部署和决策时,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同时,要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加强机构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认真解决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综合统计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专职统计人员,做到统计职能、人员、工作到位,确保统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统计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调动,须征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乡镇统计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认真搞好在张店区、临淄区把乡镇统计机构作为区县统计局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大中型企业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履行综合统计职能,企业下属部门和单位要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有关统计工作;小型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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