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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二)经营户超过200户的大型集贸、专业交易市场,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个;经营户不超过200户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三)大中型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单位,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不受零售点区间限制,连锁经营的,按一点一证办理。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厅)内原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厅)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五)军队驻地、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内可按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以按照其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地域继续经营。取消经营资格的,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娱乐场所内部及其门口50米距离以内;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四)被依法取缔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批发交易市场,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 禁止以自动售货机(柜)、电子商务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间的可通行距离,也称可行进距离。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书面认可。
  第十一条 下列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参照项:
  (一)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进行烟草制品零售活动超过3个月的;
  (二)违法经营或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非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军烈属等特殊群体申办零售点的,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布局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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