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淄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布局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交通状况及历史因素,本市零售点数量控制在城乡总人口数量的3‰以内。
第四条 区县烟草专卖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城乡零售点设置总量,达到控制总量的不再审批,零售点过度集中的地区,不再新设零售点。
第五条 按照先申请先办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超出年内控制标准的地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申请先后办理;在超出年内控制标准的地区,实行排队等候,以出定进,退一进一,申请在先者先办理。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按下列标准实行区间控制:
(一)城区每300人设1个零售点、间隔不少于50米;乡镇政府驻地每280人设1个零售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50-150户的设不超过2个零售点,150-200户的设不超过3个零售点,200-300户的设不超过4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由区县烟草专卖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零售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