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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意见

  3、参加由上级党政机关组织的随团出访,要严格按照派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人选、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的程序进行,不得越级申报、越权审批。
  二、因公临时出访的报批办法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访
  1、副厅级以上人员出访,须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2、各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须报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审批。
  3、其他县级干部出访,按干部管理权限须事先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行报批,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各区县、高新区的副县级干部要征得所在区县委、政府或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行报批。
  4、科级(含)以下人员出访,经所在县级主管部门或区县、高新区同意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5、20人(含)以上大型团组出访,须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企业人员出访
  1、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其他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区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区县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其他人员出访经区县外事办公室同意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其他企业人员出访,经区县外事办公室同意后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2、国有企业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可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手续。
  (三)双跨团组和随团出访
  1、参加双跨组团出访,凭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经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团单位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和通知书,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报省审批部门办理确认件。
  2、随团出访,凭上级组团通知,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报省审批部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四)出访报批手续
  1、全市各类因公出访团组一律使用《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及《山东省因公随团出访任务呈报表》(附后)报批,取消行文请示及党委(党组)“预审合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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