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4]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以下简称出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公临时出访的管理原则
(一)因事组团、因事派人的原则
1、经贸类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有具体项目,有明确的任务指标,并根据出访任务确定出访人选。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因事定团,因事定人,因事定出访国家,团组人员必须以真实身份申报。
2、考察类出访必须是为了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而又必须借鉴国外经验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业务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出访人选。禁止一般性、重复性考察活动,不得搞照顾出国、轮流出国。
3、培训类出访要以专业技术培训为主,以优秀中青年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出访,禁止名不符实的培训出访。
4、党、政、群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由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式组织的双跨或随团团组,不得参加由各类协会、中心组织的无实质出访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和随团出访。
5、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须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6、公检法司、国家安全、民族宗教和中央、省驻淄单位人员出国考察与交流,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统一组团。
(二)坚持小而精的组团原则
1、团组结构要合理,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原则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一般团组不超过7人,行政人员数量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大型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核定的人数执行。
2、出访时间要紧凑。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7天,一次出访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三)事先审核、严格程序的原则
1、拟请副厅级以上市级领导率团出访的,由组团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确定出访人选,组团单位按所批复的市级领导名单进行报批。严禁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自行联系市级领导直接进入报批程序。
2、坚持双跨团组事先审核制度。参加双跨组团出访,派员单位须事先凭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向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未经书面同意,组团单位不得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和批件。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外事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