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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属于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单位未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地领导小组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
  各地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结果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限期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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