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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要限期整改。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要立即整改。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可能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要限期整改。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损坏失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立即整改。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要立即整改;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要限期整改。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要限期整改。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立即整改。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限期整改。
  二、工作要求
  此次排查、整治工作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贸易、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参加,组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中,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由旅游部门负责;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安监部门负责;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商店(场)由贸易部门负责;建设、广电等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其他单位由公安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宣传发动
  各级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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