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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五、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自今年起,凡是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按《淄博市建筑业劳务合同》统一文本,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筑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务合同的,由建设、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对建筑业劳动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建筑企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在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项目、发放标准、发放总额等。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逐步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从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制度。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督查,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淄博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清欠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清欠工作负总责。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在清理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和责任人。市政府每年年底对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清欠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的典型案件,要按规定严厉处罚。对清欠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失职的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恶意拖欠或采取种种方式逃避还款责任的业主或企业,要坚决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精心组织,统一行动,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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