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源头治理,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一)严格落实在建项目资金。各区县、高新区及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在今年12月底以前对本辖区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的资金落实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突破已经批准的概算限额形成投资缺口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确保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将检查情况和资金落实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高新区进行检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关口。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业主有拖欠记录的项目,在立项或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一律不准批准立项,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从今年起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招标手续时,要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证明,资金落实数量不到当年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不予批准办理招标。工程开标前,由市清欠办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有拖欠工程款问题,未按规定清欠工程款的,不准开标。
(三)严格信贷监查。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四)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及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提高守信意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强化督查落实,防止新的拖欠。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建筑管理、市政、园林等)、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取得的清理成果,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防止新拖欠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执法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工地使用农民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对群众举报和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和“包工头”,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单位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我市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淄承包工程资格。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筑行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淄承包工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