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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二)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分类清理。对已经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或还款计划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还款的业主,通过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进入“恶意拖欠工程款单位名单”的,市政府将定期予以通报。
  对已经完工,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已经竣工验收、尚未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责令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并按上述规定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逾期则视为默认。
  各级政府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带动其他社会工程款清欠工作的开展。对于财政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部门和单位应负全责筹集资金偿还,同级政府负责监督。必要时,可停、缓建一批自筹资金项目,集中资金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市建委全面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做好限期工程结算,监督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要严格新建工程开工前的管理手续,对未还清工程款和未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同时,要实行24小时值班接待来访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投诉和来访工作。市计委要严格立项程序,对没有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审批新的工程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不得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市交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本系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通过劳动仲裁,引导农民工走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市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人行要严格贷款条件审查,对不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议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清欠工作,每半年要向市清欠办提报一次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由市清欠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区县、高新区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县、高新区清欠办要坚持清欠周报制度,市清欠办每月通报一次清欠情况并报省清欠办和市政府。对需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的上级督办件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市清欠办要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各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落实,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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