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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照《国旗法》升挂(插)和使用国旗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照《国旗法》
升挂(插)和使用国旗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引导全市人民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激发全市人民的爱国热情,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现将升挂(插)和使用国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二、乡镇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必须严肃、认真、规范地挂(插)国旗。
  三、全日制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坚持升降国旗制度。学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提倡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
  四、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庆日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提倡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升挂国旗仪式或在重大节庆日期间升挂国旗。
  五、为确保正确升挂(插)和使用国旗,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插)和使用进行管理。该责任人有以下职责:负责国旗的保管,确保国旗符合规格、完整清洁;负责监督升降国旗,本单位需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负责依照《国旗法》的各项规定,监督国旗悬挂的高度、位置,如掉落要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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