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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

  (一)圆满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我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做到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下降。在目前已基本摸清我市基本农田现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工作,迎接国家和省的验收。国土、农业等部门要结合检查工作,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建立起区别于一般耕地的更加严格的基本农田长效管理机制,为今后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组织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力争在规划深度和编制水平上超越上轮规划,在编制方式上有所创新,使其成果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我市今后若干年的土地利用行为,并成为我市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是在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规范用地行为,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抓紧进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彻底查清全市建设用地的总量。
  (三)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调整。要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即修编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报国务院批准,修编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报省政府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四)结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新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投资中安排补充耕地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严格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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