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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4修订)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九条 当事大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情形消除后,恢复仲裁。
  第五十五条 仲裁裁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仲裁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在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案件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前款所指四个月,不包括案件的鉴定期间、中止仲裁期间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仲裁的期间。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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