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明确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2年内建立市、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负有安全监管专项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安全生产任务重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其他乡镇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政府要保障安监部门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解决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安监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部署、总结、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体系。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市安监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认真落实,凡未完成的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凡1年内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和管理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
(二十)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及县(市)区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一)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全面启动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危险行业、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组织科研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