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调查处理。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失职、渎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检察机关司法介入。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严格按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四)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要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应电力和爆破器材。对擅自供应电力和爆破器材或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批准许可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1年内凡发现1个县(市)区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1个县(市)区存在3处,1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要严肃追究其所在行政区域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政府指挥、单位自救、区域互救、部门救援的原则,完善我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区域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以公安消防等专业化队伍为骨干,整合有关单位、企业的人力、物力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救援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燃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景区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建立联系,签订救援协议。
(十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整治,要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其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