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不低于4.5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列入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投入,并列入成本费用。
(九)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收取,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和省政府要求,首先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试点,并进一步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技能教育中,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毕业生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与《
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依法强化安全监管。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执法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强化对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依法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