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济南”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决定》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快安监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奋斗目标。到2007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均下降3.5%,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地方安全生产配套法规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全市事故总量下降,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四)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逾期不办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