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同上。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在本意见所指范围内。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有收入的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八)户籍
1.市内5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证》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按市政府济政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章丘市、长清区和平阴、济阳、商河3县及济南高新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役证》和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配偶和子女随调(迁)的,允许其落户,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