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后,本人的军龄及退役之日起1年内的自谋职业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凡用人单位或本人未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视为缴费年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凭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款,并入新建立的个人帐户。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五)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符合规定的,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即时办理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它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六)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