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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四)发放证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后,民政部门发给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正式确认自谋职业资格。同时将取得自谋职业资格的城镇退役士兵花名册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三、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
  1.补助金标准。由两部分组成:
  (1)基本标准。参照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确定。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的为平均工资的1.5倍,服役期未满的标准减半;城镇复员士官服役满一期的为平均工资的1.6倍,满二期的为1.7倍,不满本期服役年限的按上一期标准执行;转业士官服役不满三期的为平均工资的2.2倍,满三期以上的为2.5倍。
  (2)奖励标准。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基本标准的30%、20%、10%,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2.补助金的发放。当地财政部门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花名册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审核后,将补助金划拨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本人退伍证、身份证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3.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拨款;
  (2)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3)其它途径。
  (二)职业技能培训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全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2.各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交回当地民政部门,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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