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放证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后,民政部门发给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正式确认自谋职业资格。同时将取得自谋职业资格的城镇退役士兵花名册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三、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
1.补助金标准。由两部分组成:
(1)基本标准。参照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确定。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的为平均工资的1.5倍,服役期未满的标准减半;城镇复员士官服役满一期的为平均工资的1.6倍,满二期的为1.7倍,不满本期服役年限的按上一期标准执行;转业士官服役不满三期的为平均工资的2.2倍,满三期以上的为2.5倍。
(2)奖励标准。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基本标准的30%、20%、10%,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2.补助金的发放。当地财政部门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花名册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审核后,将补助金划拨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本人退伍证、身份证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3.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拨款;
(2)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3)其它途径。
(二)职业技能培训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全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2.各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交回当地民政部门,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