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
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扶持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人事局、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2004年4月18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
由我市接收且符合安置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退役当年内,市内5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区)的城镇退役士兵向市民政局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章丘市、长清区和济阳、平阴、商河3县及济南高新区的城镇退役士兵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签定协议。个人申请经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三)司法公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1式3份,须经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和退役士兵本人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