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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举行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
  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价格等已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行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举行听证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不得是拟定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方案的机关或机构。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会代表,包括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邀请的有关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三)拟定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方案的机关或机构。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由组织听证的机关确定。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不得是拟定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方案的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主持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听证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听证公告、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和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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