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长清区的济南经济开发区范围(见附件三),将其税收管理纳入区财政收支范围,按市对区的财政体制统一管理,财政预、决算作为区的一部分向区人代会报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税收,区分享部分要统筹考虑开发区建设和长清区发展的需要。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开发区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长清区、经济开发区要共同确保市下达财政收入增长指标的完成。
(五)配套措施
1.逐步消化税收混级混库因素。对因调整混级收入影响财力较大的县(市)区,采取市、县两级共同逐步消化的办法,四年内消化完。按调整额,2004年市补助80%,2005年市补助60%,2006年市补助40%,2007年市补助20%。
2.调节因收入规模变化对财力增量的影响。为减少财政体制改革对各县(市)区财力增量的影响,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缩小的县(市)区,市根据对财力增量的影响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改革后基期年收入规模扩大的县(市)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收回原市级收入增量县(市)区分享部分。为保证各级2004年支出预算的实现,今年对上划增量大于下划增量的县(市)区,市给以专项补助;下划增量大于上划增量的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3.连锁店税收分享问题。体制改革后,保留各县(市)区对连锁店税收的合理分享,根据各分店销售报表营业收入所占比重计算各县(市)区应分享比例,市分享部分和税收集中入库县(市)区应分配给其他县(市)区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予以返还。
4.调动县(市)区对市保留企业服务、管理的积极性。从2004年起,市保留企业的地方税收(不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企业所在县(市)区分成10%,作为其对企业服务、管理方面的费用。
5.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对企业纳税主体迁移建立税源转移分享制度。迁移企业按经营所在地征收后,第一年按基数的80%返还迁出县(市)区,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作为对迁出辖区的补偿。市保留企业改制、重组、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核算办法后,其地方税收仍为市级固定收入。
6.建立分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分享收入是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调动县(市)区增收的积极性,建立分享收入增长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即:分享收入(不包括专项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部分,按市分享额的20%至50%予以奖励。
7.明确临时性税收的征管办法。为防止税收流失和跑冒滴漏,临商税收、涉外预提所得税按税收实现地征管入库,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按施工(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契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征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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