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1.市政府委托高新区代管8个村和出口加工区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分享税种市分享40%,高新区分享60%;实现的固定收入分别作为市本级、高新区收入。财政体制改革后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上交市本级。
2.政策区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分别由历下区、历城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两区分别承担。其中: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本级和两区返还给高新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历下区、历城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两区上交市本级;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两区。
3.原集中新建区(科技城)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区域内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征收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费用由历下区、历城区分别承担。原为历下区、历城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高新区国库部分,由市本级和高新区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返还两区;原为市本级收入按新体制缴入高新区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高新区上交市本级;原为高新区收入按新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部分,以2003年调整后入库数为基数,市本级返还高新区。
4.出口加工区发展及配套区域范围(见附件二):在该区域范围内,高新区办理完用地手续的片区,实现的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费用由高新区承担,实行封闭管理。
5.高新区未来发展区域范围:在市政府确定的未来发展规划区域内,高新区办理用地手续之前,税收由所在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
办理用地手续之后,税收由高新区税务部门征收,并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同时,按一定比例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费用。所在区原收入,以办理用地手续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由高新区返还所在区。
该区域开发建设任务完成后,高新区退出税收征管,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费用,税收移交所在区征管。所在区与市按体制规定分享,以移交年度的上年实际入库数扣除高新区返还部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递增返还高新区。
(四)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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