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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1.市级固定收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代征地方税收;跨地区分享所得税;少数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的地方税收,包括:钢铁、烟草、电力、石化、通信五大行业的12个重点企业;重汽集团、小鸭集团、大易造纸、轻骑集团4个税源波动大、需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所属骨干企业;福彩中心、体彩中心2户特殊税源。(纳入市级征管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2.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及分享比例
  (1)增值税25%部分(不含中央四大部门企业上缴部分)、营业税(地方分享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2%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市按区、县(市)两个类型管理,各自执行统一分享比例。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开发区实行四、六分享,即:市分享40%,区分享60%;市与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实行二、八分享,即:市分享20%,县(市)分享80%。
  (2)城建税。以各县(市)区城建税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3)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四区,以中小学学生数和学校数作为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区的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其占市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各区分享比例,一区一率与市分享。高新开发区以四区教育费附加标准支出为参考,计算出其标准支出数,其占新体制范围内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比重,作为其分享比例。其余县(市)区,以其教育费附加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日常征收、缴库可按照其他分享税种的统一分享比例入库,市财政按月根据各县(市)区的应分享比例和实际入库情况计算各自应分享数额,及时调整库款,年终一并通过体制结算由县(市)区上解或由市补助。两项收入的分享比例今后根据各级事权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3.县(市)区固定收入: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牌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4.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
  (二)收入基数调整和新老体制衔接
  以2003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础,调整混级混库收入,作为原体制收入基数。在此基础上调整原市级预算收入下划、税源交叉等因素,按新体制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出各县(市)区新体制的收入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数补助。同时按各县(市)区基期年财力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计算库款调度比例,以保证各级财政的资金调度。
  原体制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量1:0.3返还和体制上解递增5%的办法,在上级未改变办法之前继续执行。计算1:0.3税收返还的增值税基数按新口径进行调整。所得税、营业税上划返还基数继续保留。出口退税基数按新的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地方负担部分按增值税市、县分享比例分级承担,即:七区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60%承担15%,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40%承担10%;四县(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80%承担20%,市按收入范围内出口退增值税地方25%部分的20%承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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