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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的监管机制
  1.严格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和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直补、贷款贴息为主,直接用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环节。扶贫资金的使用一律实行公示制,做到计划公开、使用公开、帐目公开。
  2.加强资金监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帐提款制,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县(市)区要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市、县财政和扶贫开发部门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财务决算项目汇审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要如数追回违规资金、调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县(市)区,将根据缺少数额,按照1∶1的比例扣减市级扶持资金;对配套资金落实较好、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将加大扶贫资金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帮扶机制
  1.继续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市直机关干部下派向“一县十三乡镇”倾斜。建立与贫困乡、村户定点联系制度。继续倡导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与农村贫困户结对子,开展“一帮一”活动,给贫困地区农民实实在在的帮助。
  2.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开发建设。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社会帮扶新思路、新模式,形成社会帮扶的强大合力。
  3.积极引导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既要让企业在扶贫开发中得到实惠,又能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五)进一步健全扶贫工作的评价、考核机制
  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加大对扶贫村、户统计监测力度,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市、县要与扶贫重点乡镇签订年度扶贫任务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不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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