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定于2005年1月上旬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督查,是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进行自查总结,做好迎接省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统一进行。各区县、高新区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加强部门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总结。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自查总结。
  三、全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承担食品安全自查综合牵头工作的同时,将本辖区内药品安全自查情况及时报区县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全市药品安全工作检查情况,于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
  四、各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要围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博市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淄博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44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鲁政办发明电〔2004〕159号确定的督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淄政办发〔2004〕44号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元旦、春节期间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措施。
  五、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12月17日—24日)。各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葛金锋、吕朝霞,联系电话:218512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