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凡是依法拆迁项目引起的上访,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信访主管部门协调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共同做好接访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矛盾。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按期完成搬迁,对个别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聚众闹事或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对违法拆迁的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要依法追究违法拆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违法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由违法拆迁责任单位给予赔偿。
(二)依法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逐一排查,拿出处理方案,依法妥善解决矛盾。对于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引发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要认真分析原因,凡符合城市规划、手续齐全的,要限期确权发证;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属于集体土地的,房产证上要注明集体土地性质;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不能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的违规违章房屋,要依法限期拆除。
七、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依法拆迁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认真学习拆迁法规,强化依法拆迁意识。政府确定实施的拆迁项目要明确法人单位作为拆迁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拆迁。各级政府“拆迁指挥部”只能进行有关协调工作,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具体拆迁行为。
(二)加强拆迁管理机构建设。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办发〔2004〕46号、鲁政发〔2004〕4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加强拆迁管理机构建设,规范拆迁管理部门及职责,妥善解决其性质、规格、编制、经费,为抓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奠定基础。
(三)建立拆迁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要严肃查处;对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