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拆迁中介机构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环境
(一)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淄政发〔2004〕165号),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加强对拆迁评估人员的培训,建立准入和退出制度;评估机构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对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加强委托拆迁机构管理。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按时完成全市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更名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积极稳妥的脱钩改制方案,经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拆迁单位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后,要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报拆迁资格,依法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要严格委托拆迁单位年检制度。委托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三)加强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担负着对有争议的房屋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任务,其鉴定意见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直接关系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对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考核,全面提高素质,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五、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含政府公益项目、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补偿安置房屋(现房或期房)必须落实。拆迁人的补偿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由银行出具专门用于拆迁补偿的资金证明,专款专用,并按补偿协议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二)切实做好“双困户”的拆迁安置工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对低保对象且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对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被拆迁“双困户”,拆迁人要按照建筑面积45㎡给予补偿,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六、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