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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拆迁。政府确定的拆迁项目也要依法进行,确定法人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做好房屋拆迁规模的确定、年度和中长期拆迁计划的编制、重大拆迁项目的有关协调等工作,不直接参与或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不得强行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二)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规定,所有拆迁项目都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严禁将拆迁许可证审批权下放。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拆迁立项申请要件不全或要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发证。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计划、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并附图、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委托拆迁协议书。
  (三)严格执行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规定。在拆迁项目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严厉处罚违法拆迁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拆迁行为查处力度,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任单位,要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下列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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