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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4]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影响面大,法规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既是实施旧城改造,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手段,又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控制拆迁规模,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把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今年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四项重点工作之一。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并下发了专门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认识和把握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既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二、统筹兼顾,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实行计划拆迁,总量控制,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是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要明确计划拆迁项目、地段、面积和户数;要坚持量力而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今后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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