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管理。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经费和财务管理,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经费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以各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管理所2004年决算数为基础,参照增资翘尾因素,进行经费基数划转。从2005年起将国土资源分局及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分别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工作支出。划转期间要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硬性下达创收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对农民乱收费的问题。
市、县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继续执行现行的征收管理办法。为保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经费的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当年收取的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充业务经费,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专项工作经费。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准。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的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别在各县、区、高新区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领导。执法监查机构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的,可使用事业编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编制员额控制在15人以内,区、高新区执法监察大队其它机构编制事项待现有编制、人员上收后,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