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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作具体事宜,要认真按照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管理体制。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县政府管理。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经费渠道不变。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置。县一般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编制员额3人,有条件的也可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编制员额应不超过按单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总额。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由县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自行解决。区、高新区原则上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有条件的也可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为国土资源分局的派出机构。区、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为行政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其它机构编制事项待现有编制、人员上收后,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国土资源管理所在辖区内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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