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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
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9月1日公布,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与组织形式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和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安全,注重时效,服务于民。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联席会议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中心组成。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召集,组织协调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市信息中心负责提供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和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内容的采集和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上述组织形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联系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安排好工作进度,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时限和职责,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充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的主要责任人,办公室(秘书处)是主要责任部门。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充分公开和保障安全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并划分为应主动公开、依照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类别的政务信息,重点抓好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梳理和已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更新工作,特别是对社会关心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信息,以及正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政策依据及办事程序等,要加大梳理力度,优先及时公开。在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对未确定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加强研究,妥善处理。
  (三)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优先选用政府网站的形式发布。《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作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窗口,市信息中心负责对该网站现有的“政务公开”栏目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网站的信息采集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对目前不具备上网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由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市和县(市)区档案部门要利用公开信息的场所,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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