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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 鲍志强
                            2004年9月14日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部门”包括市、县(市)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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