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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告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各县(市)区政府
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告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销假已有规定,为便于工作联系,确保政府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开会、学习、考察、调研或因私、因病住院、休假等需离开本市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应包括外出的时间、期限、地点、事由、联系电话及由谁在机关主持工作等内容。
  二、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外出的,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以便市政府领导同志能够及时联系工作;外出返回后,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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