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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1、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未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相结合。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总量的依据。对没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排污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
  3、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优先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将推行清洁生产与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取得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必须制定实施清洁生产的方案。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保局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按规定期限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级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结构调整贴息资金优先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生产(或使用)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材料,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培育全社会清洁生产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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