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1、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和强制审核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是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清洁生产潜力大的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重点,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并共同确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潜在产生有毒废弃物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及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产业(节能)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三是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当地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局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实施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企业的名单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到2006年全市20%以上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到2008年5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
3、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在抓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同时,要将清洁生产的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主要措施
(一)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技术水平
各级发展改革委、科技局、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高新技术和节能(水)技术及工艺,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一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二是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技术改造。三是优先安排采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二)强化环境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