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且有下述情形的纳税人,各局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工商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在本区县,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在外区县,税款在本局缴纳的纳税人,其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其实际生产、经营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为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上述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纳税人在外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180天的,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其他各项税费的缴纳,仍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有关的具体问题
(一)纳税清算问题。各局在为上述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手续时,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结清应纳税、费、罚款和滞纳金;纳税人有应退未退税款和手续费的,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予以退税、退手续费,同时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的缴销工作。
(二)发票结缴问题。凡涉及税务行政许可内容的,均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经市局审批的自印票纳税人,由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统计纳税人当期自印票印制、使用和结存情况,对未使用发票不做缴销处理,并将统计结果提供给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对于使用“到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的纳税人,凡涉及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或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重新认定发票领购资格,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三)欠税管理问题。对于有欠税情况的纳税人,各局应区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于200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欠税,由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完成对这部分欠税的清理追缴工作,并向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提供该纳税人的全部清欠报审资料及管理资料;对于2003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欠税,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按照市局欠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提供欠税管理情况、数据资料、台帐和相关资料,由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其这部分欠税的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问题。各局应按照市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纳税人税务档案的归集和保管工作。对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形成的各类税务档案,由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