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4]5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全面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的文件精神,实现税源户属地管理工作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对2004年8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登记的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贯彻
《办法》是全面提高我局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工作,对整顿我市税收秩序、优化投资环境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大局、抓落实,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出本局的具体方案。各局之间要积极配合、协调合作,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采取积极稳妥、科学有效的方式,对不符合
《办法》有关规定的纳税人逐步进行规范。
三、工作范围、标准和处理方式
(一)我市行政辖区内,凡符合
《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
《办法》有关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县变更的,各局应按市局有关规定变更其税务登记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