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市属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贷款管理部门确认后,提供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市财政将列入预算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度预拨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四、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对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报送相关报表。
五、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贷款学生在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六、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2: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是指与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中标银行。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委初审、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市属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向上述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扣除并划拨给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民办和行业办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由各学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将资金划入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