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办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读的助学贷款业务
为鼓励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读,并有效帮助其中部分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04年秋季开始,开办上海生源赴外地高校就读的助学贷款业务。凡有本市常住户籍并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到外地高校就读的低保家庭贫困学生,可凭其入学通知书或就读高校学生证、家庭户籍所在地区街道或乡镇社保中心出具的低保收入证明等资料,在指定时间到市教委指定地点申领上海生源地贷款申请表;经初审合格后,与上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按银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等相关资料,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贷款。
上海生源到外地高校就读所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限额每人每年6000元,并享有国家规定的财政贴息待遇。
附件:1、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2、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自2004年秋季开学后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的借款利息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法定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市属普通高校、各行业办高职院校及民办普通高校统一由本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市教委初审、市财政审核后,列入市教委每年度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