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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市财政和本市各普通高校要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上海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2)
  三、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调整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该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教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信息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上海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健全本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市教委要加强国家助学管理机构建设,筹建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职能如下:
  1、具体组织部署上海地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
  2、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上海地区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3、统一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上海地区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4、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5、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相关信息;
  6、定期向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通报有关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和市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对未就业的贷款学生,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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