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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实施经办银行公开招标办法。
  在前几年银校合作的基础上,采取“多校组合”或“存贷合作”的方式实施公开招标,确定上海普通高校(含普通高职院校,下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004年上海地方普通高校可根据以往银校合作情况,委托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筹建时由上海市教委财务结算管理中心代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提供相关服务;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风险补偿资金;各高校要按协议约定承担风险补偿资金,并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六)实行定额放贷办法。
  每年每校的贷款总额,原则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下同)、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10%—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市教委学贷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普通高校贫困生实际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二、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风险防范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国家助学贷款各经办银行、上海市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各普通高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要发挥积极作用,及时收集并整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各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各普通高校要不断完善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市教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市、校两级学贷管理部门要与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同建立学生信用信息交流机制,并不断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提倡并鼓励大学生在就业、应聘等过程中,主动向用人单位出示其个人的《学生信用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市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经办银行搞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
  (二)建立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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