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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信息委《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本市的贯彻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协调,不断完善上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发展教育,培养人才,实现科教兴国的有力保证。本市各相关单位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做好有关工作。
  (二)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
  要进一步理顺银行、高校、学生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改革目前财政贴息方式。
  从2004年秋季开始,改变以往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自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具体办法见附件1)
  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延长还贷年限。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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