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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市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


市政府: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106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2〕30号)精神,遏止制售假印章、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印章治安管理,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发现、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能力,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更换防伪印章。从现在起至12月31日止,我市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它专用章等,凡未更换达到市公安部门认定标准的,一律更换为防伪印章,原有印章一律作废,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二、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要按照国家、省、市“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建立数据库和网络工作站,统一硬件配置和管理软件开发标准,形成以“金盾工程”主干网络为依托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比对。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市公安局牵头,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印章使用单位更换新型印章的监督管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入网的单位及个体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度审验,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金融部门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和其他业务。
  三、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和集中刻制。对全市印章治安管理进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印章刻制和管理进行相应改革。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印章刻制企业的初审、推荐、行业指导,以及印章信息的存储、查询、比对。印章刻制企业须经省公安厅审批,接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公安机关传递的印章刻制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刻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刻制任务并及时交付,确保方便、快捷服务,同时将成品印章信息传入市公安局数据库存储。生产防伪印章的企业,要认真执行《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防伪印章制作设备和制作防伪印章。
  四、建网资金解决办法。按照以收养支的原则,印章网络建设资金从刻制印章收费中提取。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由公安机关收取,具体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及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省、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该项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实行“收缴分离”的办法,由指定银行代行办理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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