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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危)重病人在被送往定点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确系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者,由救助管理站拍照建档,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确定无人认领后,由民政部门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意识不清,没有自述能力,又暂时无法查明身份,并且急需手术治疗的受助者,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在《病人手术协议书》上签字。
  (二)属非救助对象的病人,在确定其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后,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认领接回。
  (三)定点医院收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要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出院手续、治疗过程、治疗费用凭证等),以便备查;受助病人所需住院治疗费用,经市救助管理站认定并签字后,由定点医院负责财政审核结算。
  四、市救助管理站对确定无法确认身源的救助对象,超出救助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收养。
  五、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的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市救助管理站。属下列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组织省内外的接送工作:
  (一)16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
  (三)行动不便或缺乏认知能力的老年人;
  (四)病情基本稳定的病人;
  (五)其他确需护送返乡人员。
  六、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或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救助。对因不作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政府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土法性特强的特点,及时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盘锦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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