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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实行自愿无偿援助,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站救助,并且可以接受或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组建救助服务队,对流落接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现场救助。市救助管理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市区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繁华商业区、车站、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的巡查,并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公示救助管理站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及时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实施救助。
  二、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维护社会和城市公共秩序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公安部门要配合救助管理站对强讨、强要、胁迫儿童、租赁儿童及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并严厉打击带有组织性质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
  公安、交通部门对有救助标志且正在实施救助的救助管理站车辆,提供通行方便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缴养路费。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要为自行返乡和护送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工作人员进站、乘车提供方便。
  三、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和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本着谁发现谁负责和谁接到报告谁立即赶赴现场的原则,立即送到医院(精神病人可通知救助管理站另行安排医院)救治,并由医院通知救助管理站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一)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盘锦市传染病医院、盘锦市结核病防治所、辽河油田第二职工医院(神经科)为救治受助人员的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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