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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听证主持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过错的,按个人所起作用确定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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