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发[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识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盘锦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